致客户关于新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告知函
发布时间:2026-02-02  浏览次数:70 次

尊敬的客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6  1 月 14 日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CNCA-EMS-01:202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OHSMS-01:2026新版规则将于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则是中国境内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统一遵循标准,为保障贵司认证证书持续有效、规避合规风险,我机构特此郑重告知,请贵司高度关注并落实相关要求。

新版规则对获证组织均提出全新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据此监督检查:贵司若不满足要求,将面临证书使用受限、撤销等风险,进而影响市场机会。我机构将协同贵司开展合规提升与风险防范,现将核心事项告知如下:

1 认证依据标准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依据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要求》(GB/T 24001/ISO 14001)实施。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依据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45001/ISO 45001)实施。

2 认证申请条件

无论是已获证组织还是新提交认证申请的组织,在提出认证申请时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2.1 已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并在有效期内;

2.2 已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在有效期内;

2.3 已按认证标准建立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且已有效运行满三个月;

2.4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

2.5 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2.6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7 未被列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和“信用中国 ”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8 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

2.9 拟认证的 OHSMS 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 OH&S 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

2.10 通过申请评审后,认证委托人应与认证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

2.11 初次申请认证的组织,第一阶段审核与第二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 5 日,最长不应超过 6 个月。

3 监督与再认证

3.1 认证机构将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对获证组织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每次监督审核的间隔不应超过 12 个月;除再认证的年份外,监督审核每个日历年需要进行 1 

3.2 原证书到期前,认证组织需申请并完成再认证现场审核,以换发新证书;

3.3 未能在原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原认证证书自动失效,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 3 年。

4 对企业最高管理者的要求

4.1 审核的首、末次会议,最高管理者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最高管理者无法参会的,需由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记录缺席理由。

4.2 审核组将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重点审核最高管理者在 EMS/OHSMS 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保留现场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

4.3 最高管理者若不熟悉本组织 EMS/OHSMS 管理方针、EMS/OHSMS 管理目标,或未亲自参与并推动EMS/OHSMS 实施,认证审核将不予通过。

4.4 监督审核及再认证审核期间,最高管理者需参与审核访谈,确认 EMS/OHSMS 持续符合性和运行有效性。

4.5 在涉及 OHSMS 审核时,审核期间审核组将与下列人员面谈:

1)最高管理者和负有 OHSM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

2)负责 OHSMS 的员工代表;

3)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

(4)管理人员、员工,包括从事与预防 OHSMS 风险相关活 动的人员、长期的和临时的员工;

5)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管理者或员工(适用时)

5 企业安环管理要求


5.1 根据企业产品和服务实现过程及实现场所,提供适用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三同时 ”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5.2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贵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提供监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5.3 根据企业产品和服务实现过程及实现场所,提供适用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相关材料;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如: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检查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

5.4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如贵公司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行业,须提供检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如贵公司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行业,则提供检测日期距离审核日期三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6 不符合项整改

6.1 严重不符合项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初次认证需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监督审核需在审核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再认证需在原证书到期前。

6.2 未按时完成整改的,认证机构将不予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

7 特殊审核要求

为调查投诉、突发环境事件、安全事故、对变更作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8 终止审核情况,出现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将终止审核:

8.1 企业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导致审核无法进行。

8.2 最高管理者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8.3 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8.4 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形。

9 对证书的要求

9.1 证书有效期最长 3 年;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3 年。

9.2 证书处于暂停、撤销或注销状态时,严禁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9.3 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 EMS/OHSMS 认证标志,需同时注明 “企业通过 EMS/OHSMS 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 ”,方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

9.4 企业出现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要求、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拒绝接受监督审核等情形,认证机构将在 5 日内暂停或撤销证书;企业可主动申请注销证书。

 

以上规则的新要求是国家认监委对认证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高度体现,所有机构与获证组织都必须完全满足。因此,  2026 年 3  1 日起我机构严格按照新版认证规则开展相关认证业务,请贵组织提前充分了解并知悉,确保自身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新版认证规则要求。随函附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全文及释义链接,敬请详细查阅。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解读,请联系安徽中科赋能认证有限公司,电话: 0551-62812002 ,官网:www.ahiso.com

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

附件 1:新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https://www.cnca.gov.cn/zwxx/gg/2026/art/2026/art_d7d0a45aa5294b56a26dbda7a30b33f5.html

附件 2:新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https://www.cnca.gov.cn/zwxx/tz/2026/art/2026/art_a2898e7e35b04806957ad2fcfe77ab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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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2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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